Kenntnisse des nationalen und internationalen Markenrechts prägen Namensfindung und Evaluation in der Namingagentur INCREON.

市场知名度是一项重要指标。一般来说,公司或品牌(商标)在商业领域中的知名度越高,市场地位就越高。在这种背景下,对商标进行识别的法律及其实施就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可从商标局不断增加的商标注册数量中略见一斑。这对命名机构的命名也有影响。

过去几年商标注册的国际形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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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德国商标法像所有其他国家的商标法一样,受到国际和多国法律规范的影响。最著名的无疑是 1891 年的《马德里协定》(国际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这是一项非常古老的协议。根据该协议,缔约国有权在其他国家保护本国的注册商标。因此,国家商标可以成为国际注册商标(IR)。

商标法是标识法,对什么可以作为商标受到保护进行了规定。文字商标、字母数字(图形)组合商标、图形商标以及图文商标都可受到保护。商标保护可以针对颜色标记、声音商标、申明、广告口号、立体商标和作品标题。另一方面,属于地理起源的商标可能不被作为个人权利受到保护。

如保护或注册存在绝对障碍,则不具有商标权。例如,缺乏独特特征就属于一种绝对障碍。要求保持商标贸易自由也可能妨碍注册,因为任何经济交易的参与者都不得垄断一般标识归一己私用。如果商标涉及到相同类型的商品或服务,在注册申请提交之后以及在反对期间(提出异议期),较早获得优先权的商标所有人可能会因存在名称混淆可能性而阻止注册,以保护本方商标。即使商标注册成功后,仍然存在这种情况。因此,在命名机构的命名阶段进行彻底的商标研究非常重要。

原则上,任何人都可以成为商标权的所有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商业伙伴(私人公司)。甚至无需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也能获得商标权。在这个问题上,优先原则才是最重要的。如发生冲突,商标权所有人是最先获得商标权的人。如在一国商标注册簿上注册商标,毫无疑问可以通过注册日期和注册条目确定注册成功。商标权可以自注册之日起十年内注册,然后每十年续期一次。

除了各国本身的国家商标之外,欧盟成员国还有统一有效的欧共体商标。中心申请和注册程序让注册商标更加简单和划算。与此同时,欧共体商标在欧盟内部统一具有绝对权利,具有欧洲法律论据,在欧洲范围内有效。

国际商标法(IR mark)是基于两个协议制定的:如上所述,一个是 1967 年斯德哥尔摩版的 1891 年《马德里协定》,另一个是 1989 年《马德里协定相关议定书》。在协议的签约国注册商标时,可通过在各自目标成员国进行国际商标注册获得商标权。但是,国际商标法不是独立的商标法或独立的商标权,而是国家商标法和商标权的合集。